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》的通知
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》的通知
津财综〔 2021 〕 27 号
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,市城市管理委,各区财政局、市税务系统各单位,市财政局征收局、综合事务中心 :
现将 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21 〕 8 号 ) 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 遵照 执行 :
一、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,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 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,财政征收部门 在 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,此前 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(缴款通知书)按原渠道收缴。
二、 各级 税务部门 要会同财政、自然资源 、 城市管理等 部门全面开展业务对接并建立交接台账,按照“便民、高效”原则持续优化征缴流程,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,稳妥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及后续管理工作。
三、 划转过程中 要高度关注 舆情风险,提前着手制定应对预案,妥善处理 紧急事件、突发舆情等 并及时反馈,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。
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
202 1 年 4 月 23 日
附件:
-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.pdf